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天津市教委的部署要求,我校于4月底开始正式启动了学生管理制度修订工作。
该项工作主要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均参与了此项工作。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各部门对原有学生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目前,已对《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进行了详细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年8月3日——8月9日。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将其反馈至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身心疾病、家庭特殊困难等客观不可抗因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身心疾病不适宜入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诊断证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参军入伍的,需向学校提供入伍证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以学生证相应学期注册栏内是否盖有注册章为准,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和成绩评定的方式
(一)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二)考核范围: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三)考试安排:期末考试按校历规定的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统一安排考试,由各系、部统一阅卷,考试采取教考分离。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公布。
(四)考查课主要根据学生课堂出勤、平时测验、完成实验、作业情况和阶段测验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成绩评定应在本课程课时内完成。
(五)成绩评定办法:考试课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少于60%,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践技能操作成绩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40%;各专业核心课程均应安排实践技能考核;考查课成绩以平均分为准。
(六)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即优(9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七)各专业阶段性综合考核和毕业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八)学生毕业考核成绩由阶段性综合考核成绩(占30%),技能考核成绩(占40%)和毕业论文成绩(占30%)组成。
(九)学期考核课程不及格者,一律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为参考依据。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试及成绩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绩管理办法》
(一)学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各系于期末考试前一周上报教务处,经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但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所在系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方可缓考。考后补办的手续一律无效。未经批准自行缺考的,一律按旷考处理,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参加毕业前补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补考。
(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一周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与报送工作。
(四)补考成绩只以卷面成绩记载,按百分制给分,不再计入平时成绩、实践操作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
(五)任课教师务必认真录入成绩或补考成绩,凡需要更改的,教师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六)学生成绩单、补考成绩单属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外借,更不得遗失。
(七)考卷、补考试卷由教学部(系)统一保管,要求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教务处随时调阅。
第十七条学生升级与留(降)级标准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3门课程不及格者,须留(降)级。
(三)凡留(降)级的学生一律按所编入年级交费标准交纳各种费用。学生接到留(降)级通知后应在2天内到所在年级报到上课,1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逾期不报到或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留(降)级学生若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原则上应留(降)级至相近专业学习。若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随班试读,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内无不及格课程准予继续随班试读,原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及格则按结业处理。试读期内若出现1门不及格课程允许参加补考,若出现2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不再给予补考机会,直接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辅修、选修或参加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按《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励的,能提供相关成果或成绩证明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由学生申请,学校审批后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学生方可转入申请专业继续学习。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4号)有关规定实施转学具体办法,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完成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的全部教育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和毕业考核),且成绩合格的学生,不允许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创业学生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内容需经学校认定,与学业相近,且有一定可行性。
第三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过补考,一学年达6门(含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秋季学期办理退学者,学校退还学生已交下学期费用;春季学期办理退学者,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毕业前无论何种原因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结业换毕业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补考不及格者持结业证,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期间,需通过英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需达到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考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有旷课、迟到、早退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各班考勤每月报教学系(部),由各系(部)报教务处。
第四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全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十分钟者,以旷课一学时论。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出勤必须执行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证明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六周,超过六周者应予休学。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应说明理由,履行请假手续,一天至三天由学生所在系批准;四至七天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批准;七天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应申请停学。
(三)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时,医院和所在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四)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组织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到所在系(医院)办理请假手续。
(五)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事后补假无效。
第四十七条无故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境)探亲和旅游(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如利用假期出国(境),应向所在系及辅导员备案,批准后,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博、吸*,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批。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校、系表彰和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出境学习的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市级、校级,分别由相应部门评选、授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要的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毕业时,曾获得学校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毕业实习综合评定成绩优秀的毕业生,经审定,授予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天津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条例》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在某方面学业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六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详见《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督导室、各系主任、学工支部书记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省级教育行*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部门投诉。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且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察调研、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批评教育: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分校、系两级。
(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需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的,待解除察看期限已满,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的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规违纪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八)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但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且在此期限内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九条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不含七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积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元(含)以上,不满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元(含)以上,不满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及金额达到0元(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盗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本条所列举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它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也相应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轻伤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群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加重一级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打架双方用钱物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打架的双方,加重一级处分。
(2)对在打架中无责任但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3)威胁当事人或勒索钱物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金额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给予加重处罚。
(十)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中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博或为*博提供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博受过处分再次*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场、*具、*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课程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法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散布其它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禁止公寓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无故旷宿2次及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宿舍晚点名弄虚作假,擅自替他人签到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双方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宿舍内存放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各种学校禁用的电器、燃热设备(如电炉、热得快、酒精炉、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吹风机、接线板、热宝等),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继续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饮酒,发现1次进行批评教育并在网上公示;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三)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对酗酒滋事者,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持有*品、吸*、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主动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由轻及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动或诱骗至传销组织,由轻及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以调戏、谩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等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促销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一)严禁学生参与“校园贷”,凡隐瞒不报者以及在学校通知发布后继续参与者,先由各系予以批评教育制止;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提出意见,根据管辖权限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与各系联系,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各系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于案件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保卫机构调查。学校保卫机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校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校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有关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执行和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围,确须依照《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实。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及治安、保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勘验和鉴定。
(三)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各系应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对其将要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对告知内容的申辩。
(四)处分决定和送达: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处分决定中要记录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和何种处分等,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途径。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工作处、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校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公告送达;
(4)邮寄送达。
关于申诉按照《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章学生申诉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开除学籍的,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限期离校。
第三十七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考察确认其有显著进步的,可上报学校批准解除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反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凡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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