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依法治招,确保山东理工大学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招生代码:。
第九条学校